经济发展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事项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
牵头实施部门 经济发展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服务业科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法人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1-88036559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8036559
办公地点 大连保税区综合服务楼2310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备案企业在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网站下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证明表》,并按规定填写。
2.备案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表和备案材料。
3.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证明表》,检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并核实其真实性与有效性。符合备案条件的,收受备案材料,报送市服务业委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并说明理由。
4.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材料整理成册,并在《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告知单》上签字、盖章,定期(周三上午)报送市服务业委员会。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证明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企业在“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企业注册”后打印的注册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经营场地房产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单位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申请企业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