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以档案材料为事实依据的相关证明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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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档案信息统计调查 | ||||||||||||
牵头实施部门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 公民,社会组织 | ||||||||||||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大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大人社发〔2014〕64号)第七条:出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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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联系电话 |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E座五楼档案室;咨询电话:0411-87329836 | ||||||||||||
监督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电话:0411-87306965 | ||||||||||||
办公地点 |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E座五楼档案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 ||||||||||||
收费标准 | 无 | ||||||||||||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 1.存档人员向人才服务机构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事由(或对方索取证明的信函)、提供存档凭证、经办人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出具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应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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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 | ||||||||||||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 电话反馈 | ||||||||||||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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