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
事项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事项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牵头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劳动关系科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1-87180635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8036839
办公地点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8、1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dl12333.gov.cn,进入 “用工备案系统”,输入用户名(单位社保编号),初始密码为:“111111”,初次进入用工备案系统请先修改密码,再重新登录。在系统中点击“单位管理”→“单位信息登记”→“新增”→录入“单位附加信息”→“提交”,操作成功后系统会提示审核。
2.审核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审核。
3.单位人员备案:进入“用工备案系统”的“备案管理”→“用工备案登记”→“新增”→输入证件号码或个人编号→点查询→录入“备案信息”→“提交”,操作成功后系统会提示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审核。
4.审核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在网上打印的录用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失业证(市内人员已办过失业证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所提示的到各区或市公共职业介绍中心审核人员信息。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其他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单位
在网上打印的录用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失业证(市内人员已办过失业证需携带) 《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