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保税区企业失业人员申请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事项名称 保税区企业失业人员申请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事项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牵头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社会保障科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公民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关于保税区企业失业人员退休后采暖费补贴问题的请示》(大保劳人字〔2011〕14号)1.拥有保税区户籍,在区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5年以上,以灵活就业身份续缴保险办理退休的人员。2.未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1-87542987316962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7319927
办公地点 保税区管委会后楼425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填写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破产登记证明;
3.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即时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采暖费补贴申请表 《关于保税区企业事业人员退休后采暖费补贴问题的请示》(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破产登记证明 《关于保税区企业事业人员退休后采暖费补贴问题的请示》(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个人
退休证复印件 《关于保税区企业事业人员退休后采暖费补贴问题的请示》(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