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事项名称 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事项类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牵头实施部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保税区社保中心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公民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关于调整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大保管发〔2011〕10号)破产、清算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及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标准,由每人2万元调整到2.8万元。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1-87316962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7319927
办公地点 保税区管委会后楼前楼52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 2.8万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填写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审核联络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
2.提供相关破产、清算批件或法院判决;
3.企业递交申请,在区社保中心缴纳采暖费专项补贴;
4,上述材料报人社局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即时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审核联络单 《关于调整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企业
破产、清算批件或法院判决 《关于调整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企业
申请书 《关于调整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企业
采暖费专项补贴缴费收据 《关于调整保税区破产、清算企业缴纳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大保管发〔2011〕10号) 申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