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局-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事项名称 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事项类别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
牵头实施部门 规划建设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保税区房屋登记交易中心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法人,公民,社会组织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条)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1-87301989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7547125
办公地点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D座713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材料
3、提供查询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其他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申请人
查询目的的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申请人
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申请人/公证部门/人民法院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申请人/公证部门/人民法院
国家机关查询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家机关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公安机关/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