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体育局-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发放证书办理
事项名称 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发放证书办理
事项类别 教育
牵头实施部门 教育文化体育局
承办机构(办理机构) 教育科
共同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申请条件) 公民
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2.《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大教[2007]15号 ) 第八章 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全日制小学、初中的学生(包括借读生)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九年义务教育,均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因留级未达到规定的学业程度的学生要求离校时,发给学生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注明学生实际达到的学业程度。第四十九条 因缓学或辍学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注明就读的年数和所达到的学业程度。第五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市县教育局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学校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要加盖学校校印和校长印章,并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方为有效。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发放办法按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拟压缩后的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电话咨询0411-88036294
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411-88036294
办公地点 保税区管委会22楼2210室
办理时间 每年的7月5日至7月1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
拟精简后的基本流程(办理流程) 1.学生向学校提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申请,学校查核该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情况。
2.区教育局根据学生的申请及学校出具的该生九年义务教育学业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向学校发放由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空白的毕业证书并委托学校负责填报毕业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3.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校填报毕业证书相关内容情况并进行验印和盖章 4.在每年的7月15日前要将当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毕业证发放到该生手中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 电话告知
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反馈方式 电话反馈
申请材料情况(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设定依据 申请材料提供者
毕业证各项信息填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2.《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大教[2007]15号 ) 第八章 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全日制小学、初中的学生(包括借读生)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九年义务教育,均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因留级未达到规定的学业程度的学生要求离校时,发给学生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注明学生实际达到的学业程度。第四十九条 因缓学或辍学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注明就读的年数和所达到的学业程度。第五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市县教育局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学校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要加盖学校校印和校长印章,并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方为有效。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发放办法按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申请人
学业成绩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2.《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大教[2007]15号 ) 第八章 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全日制小学、初中的学生(包括借读生)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九年义务教育,均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因留级未达到规定的学业程度的学生要求离校时,发给学生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注明学生实际达到的学业程度。第四十九条 因缓学或辍学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注明就读的年数和所达到的学业程度。第五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市县教育局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学校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要加盖学校校印和校长印章,并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方为有效。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发放办法按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就读学校
加盖学校和校长印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2.《大连市小学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大教[2007]15号 ) 第八章 义务教育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全日制小学、初中的学生(包括借读生)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九年义务教育,均可获得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接受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因留级未达到规定的学业程度的学生要求离校时,发给学生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并注明学生实际达到的学业程度。第四十九条 因缓学或辍学原因,未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注明就读的年数和所达到的学业程度。第五十条 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区市县教育局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学校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证书要加盖学校校印和校长印章,并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方为有效。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发放办法按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外籍人员、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学校颁发的各种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
就读学校
转学证明 2.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修业证明,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和修业证明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负责颁发。
转出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