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履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执行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各项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价格评估及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
(二)负责完善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方案审查和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房屋管理、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负责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项政策,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工程监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
(六)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监测、建设监理、施工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协调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管线共同沟等的建设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空间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绿化和除雪工作;负责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组织实施管委会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组织落实。
(十)负责解释动迁政策和相关制度文件,协调街道和金普新区相关部门做好动迁公告发布、居民的地上物核量和审核、社会保障、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等工作,向管委会提出督办建议。
(十一)负责片区内城市管理的巡查工作,联系新区及属地街道执法部门,协调处理片区管辖区域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联系新区不动产部门,协调处理片区管辖区域不动产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沟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金普新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承接新区布置的涉及征而未供、闲置用地等专项督查考核任务。
(十四)承担片区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企业服务工作。
(十五)完成片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