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进行调查。
(五)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六)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法依授权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处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负责全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和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仅指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协助新区、市两级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统计上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一)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片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十六)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片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十七)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十八)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消防、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片区应急救援能力。
(十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二十)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驻片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十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处置。
(二十二)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二十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应急物资管理与调拨工作。
(二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五)承担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