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监督管理相关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和处罚。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四)负责牵头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五)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依法依授权开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处理;负责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七)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九)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三)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
(十四)统筹并牵头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规模以上及特定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十六)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及救助工作,牵头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八)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片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九)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规模以上及特定工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承担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片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承担片区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企业服务工作。
(二十四)完成片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