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领导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各项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指导全区基础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社区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民办学校有关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三)规划和指导全区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
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艺术教育工作和国防教育工作;管理全区中小学的对外交流合作。
(四)督导和评估教育教学质量;指导学校安全和应急
处理工作。
(五)负责中小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评、教师队伍培训等工作。
(六)按照授权管理各级各类考试工作;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街道文化馆建设。
(八)指导、协调全区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全区娱乐、演出、电影、美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管、行政审批及备案工作;对文化市场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
(十)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基层群众性文化体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体育市场,拟订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