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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能源港区封闭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1-12-13 14:01:00浏览次数:13106次

    机关各相关部门、产业园区、街道及驻区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能源港区安全管理,确保港区生产建设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根据2011年11月28日市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及大连市公安局(大公发[2011]5号)文件明确新港地区划由大连港公安局管理的要求,保税区管委会定于2011年12月16日起对能源港区实施封闭管理试运作,机关各相关部门、产业园区、街道及驻区机构因公出入港区须遵守大连能源港区门岗管理规定(暂行)(详见保税区政府网站www.dlftz.gov.cn)。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能源港区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能源区管委会、大连港公安局关于能源港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私自携带火种、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二、出入能源港区车辆必须持大连港公安局新港派出所核发的出入通行证,主动配合港区卡口保安人员对通行证件及货物查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三、能源港区卡口实行人车分流原则,进入港区车辆除驾驶员外,其余所有乘车人员一律走门岗人行通道。

        四、能源港区内车辆行驶限速40Km/h。

        五、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应急车辆无需出示通行证,可经保安人员确认后直接进入。

        请机关各相关部门、产业园区、街道及驻区机构于12月13日前到保税区办公室领取能源港区出入通行证。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能源港区门岗管理规定(暂行)

     

                         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