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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保税区2012年度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2-02-06 10:42:09浏览次数:9667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200号)和《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大安委办发〔2011〕1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要求,大连保税区安监局决定对2012年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2011年度安全培训证书的人员参加再培训,其他人员视为初次参加培训);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存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各企业生产一线的班组长(含工段长);未取得大连市颁发《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的外来劳务人员(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培训(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及主管安全负责人(含二级单位法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安管人员含专、兼职人员。

        培训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执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为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为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为12学时。

        (二)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法及工作要求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省、市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

        水下施工和海产品捕捞潜水作业以及密闭、有限空间的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等高风险作业的人员应当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由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统一考核,持证上岗。

        (三)企业班组长(含工段长)的培训

        按照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各企业每年将班组长培训一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由市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统一考核发证。

        (四)外来劳务人员(农民工)的培训

        外来劳务人员指企业聘用的农民工。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等行业的非特种作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32学时,其他行业非特种作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为24学时。劳务人员须经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机构统一考核,取得《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三、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参加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对不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取消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报名时间

        各单位请于3月10日前将本年度各类人员培训计划报保税区安监局(地址: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服务楼高楼315室)。

        联 系 人:姚宏宇        

        联系电话:87319925

        传    真:87548095

     

        附件:2012年度企业各类人员培训计划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