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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3-06-03 14:51:37浏览次数:7102次

    大保经发[2013]24号


    各园区及有关企业:
        我区申报2013年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工作正式开始。为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使我区企业充分享受此项财政贴息资金,按照《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流〔2012〕512号)文件及省沿海办的最新要求,我局从即日起组织此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并坐落在大连保税区主功能区内;
        2.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企业均可享受贴息;
        3.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的工业项目;
        4.申报项目为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
        5.两年内未享受过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两年内指当年和上一年;
        6.连续贴息项目只对当年新发生银行贷款(债券)进行贴息,并且不能超过两年;
        7.项目应是在建项目,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追加贴息。
        (二)项目审批程序要求
        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符合环保、土地管理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债券托管协议)已经签订。
        (三)贷款条件
        1.企业在当年或贴息计划下达一年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债券);
        2.只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债券)给予贴息,流动资金贷款(债券)不予贴息支持;
        3.贷款(债券)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债券)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四)申报材料
        符合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提供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申请贴息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贷款(债券)已到位的项目还应包括贷款或债券实际到位金额及进帐时间、贷款银行或债券托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或债券期限、贷款性质、债券发行情况、贷款或债券用途等;
        2.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复印件;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7.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8.贷款合同、债券托管协议复印件。贷款已到位的项目还应提供贷款进账单复印件,债券已到位的项目还需提供批准发行债券有关文件、资金到位验资报告、资金到位确认书、进帐单等复印件;  
        9.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5)和贴息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6)等其它申报材料。
        (五)其他事项
        今年只下达一批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申报材料继续沿用去年申报项目的编写格式。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省沿海办拟定的产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封面和目录,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件要按照省沿海办拟定的附件提纲,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请具备条件的园区企业认真研究《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务必提前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7月15日前上报填写好的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我局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调研查验。   
        联 系 人:谢云治
        联系方式:87964719(传真)
      

        附件:
        1、附件1: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3、附件3: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4、附件4: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项目基本情况表
        5、附件5: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6、附件6: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贴息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