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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集中受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3-09-23 15:22:33浏览次数:6449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保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大保编发(2012)17号),我局承担保税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为更好地完成全区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相关许可证进行集中受理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

        1.一类单位:2012年5月20日前由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2.二类单位:2012年5月20日前由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3.三类单位:2012年5月20日前由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4.四类单位:保税区管辖范围内《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颁发主体不是保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单位。

        二、时间安排

        换证工作从2013年9月25日开始,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工作方法和步骤

        1.一类单位请携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原件到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换发新证事宜。

        2.二类单位请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承租房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原卫生许可事项布局、设备设施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换发新证事宜。

        3.三类单位请携带各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承租房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学评价及检验、检测报告、原卫生许可事项布局、设备设施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保税区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办理换发新证事宜。

        4.四类单位:根据企业类型,参照上述三类单位中的同类单位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此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换证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仍未办理换证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自由裁量权上限进行行政处罚。

        2.对现已没有经营场所或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持证单位一律予以注销。对擅自变更户主、经营场地和经营项目等的持证者,必须经现场审查合格后责令其重新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申请注销相关许可证的单位应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填写注销确认表及注销报表。

        五、其他要求

        申请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请按照我局的许可受理工作要求,按程序申办相关许可。

        联系电话:87180641


    大连保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