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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3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4-01-09 15:11:41浏览次数:6580次

    区内各粮食收购企业,粮油市场,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及《大连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13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本次年检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9日~2月28日(法定假日除外)。  
      二、年检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出具情况;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登记内容变化情况;  
      (三)粮食收购者经营资金及粮食仓储、保管、质检能力等方面情况;  
      (四)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等情况;  
      (五)粮食收购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内及各区市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窗口领取《2013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或登陆“大连市服务业委员会”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目內下载,填好后,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办理窗口审核: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开户银行近期对帐单(余额不少于30万元)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与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1、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提供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4年1月6日起大连市物流发展管理中心颁发)副本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赁粮食仓储库的,提供《仓储租赁协议书》原、复印件及仓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复印件;加工企业同时提供加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自有或租赁的仓储库中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原、复印件;仓储能力达到500吨以上和从事粮食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及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同时提供本企业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且须分别加盖本企业或仓储企业的公章。
        五、规定和要求  
      1、本次年检期间,《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即将满3年的,须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证,不再参加年检。
      2、年检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验不符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同一仓容、同一场地,只能办理一个《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履行规定义务、不按时上报粮食统计报表的,将视情况暂缓通过年检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有效期未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年检时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限年检期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以及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未参加年检的,将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此次《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工作,时间紧,数量多、工作量大,希望各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积极配合,及时予以办理。

     


        附件1 2013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附件2《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流程
        附件3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表
        附件4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5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样表)
        附件6 粮食收购行政许可满意度测评表
        附件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联系人:吴海涛 徐明键

        电  话:87319873、87318017
                                   

    大连保税区粮食局
    二 O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