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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税区实行“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5-10-19 09:03:59浏览次数:8523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依据市国土局下发的 《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6]14号)及《关于开展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及交易资金监管等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并参照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2010年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结合登记工作实际,我区现就“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5年11月19日起开始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二、实施对象
        保税区自然人之间存量房交易中,有关购房资金监管的交易行为,适用本通知。
        三、监管银行信息
        我区暂定办理资金监管银行为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和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
        (一)大连银行保税区支行
        1、地址: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楼一楼
        2、办理窗口:理财贵宾窗口
        (二)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
        1、地址: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综合楼一楼
        2、办理窗口:VIP窗口
        四、监管流程
        (一)交易当事人应在缴纳税款后,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完成购房资金监管。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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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金监管额度
        1、应监管资金额度的核定,通常应以《买卖契约》中载明的成交价款及付款方式作为主要依据,并应做到足额监管。对因申报不实所致的纠纷及损失,由交易当事人自行承担。
        2、房屋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对除定金部分(不高于总价20%)以外的房屋价款进行资金监管;以首付款加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的,应对除定金部分(不高于总价20%)以外的首付款进行资金监管,首付款金额为按揭贷款额与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额。
    监管账户内资金只用作支付房屋价款,为完成该次交易所涉其它费用的支付与保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不进行购房资金监管。
        1、买受人代出卖人偿付按揭贷款,应监管资金额度小于、等于出卖人《房地产权证》“他项权利摘要”栏目中记载的按揭贷款额度,且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如实作出《具结声明》的;
        2、出卖人与买受人存有债务关系,以房屋抵顶债务,能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抵债协议》的;
        3、能证明亲属关系,且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如实作出《具结声明》的。
        以上所涉证明材料随权属转移登记材料留存。


    大连保税区房屋登记交易中心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