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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6-06-21 11:29:16浏览次数:10193次
一、公民的人身权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 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假冒;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公民与法人的人身权
(一)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二)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三、其他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