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经发〔2016〕40号
区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切实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为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管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现将《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5〕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大价发〔2016〕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2、辽宁省定价目录
大连保税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1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