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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聚盛钢构彩板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6-08-09 16:25:45浏览次数:6033次

        当事人:聚盛钢构彩板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二十里村;法定代表人:刘振;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及方式:钢结构制造及工程施工、彩板及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加工、建筑工程专业承包,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普通货物运输、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成立日期:2015年4月30日。
        经查,当事人聚盛钢构彩板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现有特种设备三部,其中一部特种设备没有检验合格证,在调查中发现这部特种设备系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定额起重量5T,2013年1月购买安装,至今没有经过检验并投入使用。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张),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自然身份情况。
        第三组证据:2015年10月13日,取得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二张),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8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保)市监听告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
        2、罚款三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连金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