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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7-01-11 15:43:53浏览次数:9752次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商务部《关于大连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6〕79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企业或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汽车平行进口经营活动。
        二、在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总体上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建立全程可追溯的市场监管体系,把政府各部门监督服务融入汽车进口、国内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经营活动。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企业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以下统称试点单位)。
        三、大连市人民政府是大连市汽车平行进口的监管主体。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成立大连市汽车平行进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税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港口口岸局、大连港集团等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平行进口汽车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汽车平行进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制定发展规划,管理和协调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监管体制、机制,组织申报试点企业、完善汽车平行进口的监管机制,制定实施方案。
        市外经贸局、海关、检验检疫、保税区管委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试点稳步开展。
        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商务部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试点单位,并向商务部报备。
        大连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进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汽车平行进口经销商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等工作。平台将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社会化服务。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
        (一)试点平台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或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或进口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大连市范围内拥有仓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2.具备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其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具备服务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能力。
        3. 在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注册地点在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5.企业提出试点平台书面申请。
        (二)试点企业准入条件
        1.企业或企业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建立的风险保障机制。
        2.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对无法满足该条件要求的企业,可以依托试点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3.在日常经营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注册地点在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5.企业提出试点企业书面申请。
        五、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向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业绩、业务分布、发展规划、维修网络等;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试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或企业投资方财务审计原件。
        (4)试点单位的管理工作方案。
        (5)试点单位的“三包”和售后服务、召回及零配件解决方案。
        (6)试点单位在全国的销售和服务网店明细、合作模式、规模及资质。
        (7)拟在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的承诺书。
        (8)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试点的单位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七、试点单位运行程序及义务
        (一)试点平台企业的运行程序及义务
        1.发展合格的汽车进口和销售的会员企业,制定试点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报办公室核准,确定运营模式和管理服务办法,规范管理平台内企业运营。
        2.根据平台内会员企业提交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统一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供开证、押汇、垫税、报关报检、物流、监管、保险、融资等服务。规范整车海外采购及进口环节,汽车平行进口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交付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前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车辆性能和状态达到销售要求。
        3.建立标准化的营销管理和可追溯体系,并与监管部门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试点平台可在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开展面向全国统一销售,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维修和服务能力,其销售体系需要在办公室核准,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
        4.构建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体系。试点平台是本平台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第一责任主体,平台内会员企业为第二责任主体。试点平台作为汽车平行进口展销平台,应实现统一销售、统一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统一质保,承担售后服务、“三包”、产品召回、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索赔等义务。试点平台必须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
        (二)试点企业的运行程序和义务
        1.制定试点企业工作计划和制度建设方案,报办公室核准,并配合监管单位评价工作成果。
        2.根据本企业采购、销售计划办理产品认证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行完成开证、付汇、缴税、报关报检、物流、保险、融资等工作。规范整车海外采购及进口环节,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交付经销商或消费者之前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车辆性能和状态达到销售要求。
        3.建立标准化的营销管理和可追溯体系,并与监管部门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试点企业作为其平行进口的汽车销售责任主体,为经销商或消费者开具规范性机动车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在大连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开展面向全国的进口汽车销售,销售区域必须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其销售体系需要在办公室核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4.试点企业是本企业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承担售后服务、质量保障、“三包”、产品召回、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索赔等义务。在销售前向汽车购买用户公示其全部维修服务网点和售后保障内容。
        八、试点单位及其在保税区(含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注册的汽车经销商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业务发展,适当扩大试点单位数量。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取消试点单位资格。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对外开放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