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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大连保税区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7-03-23 11:18:38浏览次数:7605次

    机关各部门、产业园区,各街道办事处:     

    《大连保税区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业经大连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大连保税区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移,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以申请人的承诺材料代替指定要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内对备案类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区审改办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协调,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推进。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并汇总到行政服务中心,经审改办审核,并完成法制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行政服务中心拟定,审改办审核后,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示范文本形成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告知程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当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行政审批系统等方式即时发给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承诺程序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行政审批机关留存二份(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审批)、申请人保存一份。

        第九条  要件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规定要件。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指定要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要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条  审批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启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

        保税区建立区级诚信档案,记载被审批人的诚信行为。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1.行政审批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兑现政府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因审批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审批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机关未核发有关批准文件证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机关承担责任。

      3.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审批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申请人获批准文件或证件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审批机关的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审批机关要加强对申请人签订承诺协议书之后履诺行为的监管,若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未依法依规履诺并达到承诺标准的,审批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其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批文或证件。

      5.申请人认为审批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按投诉咨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附件1:告知承诺书样版.docx

        附件2: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总表.xlsx

        附件3: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要件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