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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大连金亮万中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7-06-19 15:46:50浏览次数:29961次

    (大保)市监罚字〔2017〕第07号

           

    当事人名称:大连金亮万中堂大药房;投资人:徐海鹏;住所:大连保税区亮甲店街道红亮村裕景家园18-5号

           2017年1月16日,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对你院销售的中药材进行抽查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是: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供货—白鲜皮,批号为:140210购进日期:2014年3月10日。检验结果:木心约占38%,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药药品。数量为1kg,单价为58元/kg,货值58元整。当事人已将所剩全部仍掉,因此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证据如下: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2017年2月16日取证《委托代理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委托代理人自然身份情况。

           证据二:2017年2月16日取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2017年2月16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2月16日取证进货单,证明事实是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数量及货值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们已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且主动消除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们采纳当事人对其行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决定:

           罚款11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保税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