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