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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保税区承旭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6-10-21 15:43:09浏览次数:5469次

    ( 大保 )市监罚字〔 2017 〕002号


            案由:大连保税区承旭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大连保税区承旭大药房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大连保税区格林小镇30#西3公建。

            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药饮片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化妆品、日用品零售。

            承办机构:大窑湾市场监督管理所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6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在大连保税区承旭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发现,经营的由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苯磺酸安陆地平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塞来昔布胶囊和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硝苯地平控释片无法提供购进凭证。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2016年10月9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情况。

            第二组证据:2016年10月9日取证张承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药房经营者身份情况。

            第三组证据:2016年10月8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第四组证据:2016年10月9日取证大连保税区承旭大药房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情况一份,证明该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渠道、数量、价格及非法所得。

            第六组证据:2016年10月9日取证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数量较少且销量较小(共售出3盒)。

            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6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