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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保税区吴竞莹诊所使用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7-12-19 14:50:24浏览次数:8154次

    ( 大保 )市监罚字〔 2017 〕009号

            案由:大连保税区吴竞莹诊所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大连保税区吴竞莹诊所,负责人:吴竞莹,经营范围:中医内科、呼吸内科。

            承办机构:大窑湾市场监督管理所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7年9月29日收到编号为大食药稽交办【2017】004号文件,根据2017年辽宁省药品抽检计划,营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营口鸿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202“白矾”进行抽样,经锦州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对该公司检查发现2017年3月30日至6月22日销售给大连保税区吴竟莹诊所等29家企业。

            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2017年10月23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情况。

            第二组证据:2017年10月23日取证吴竞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诊所经营者身份情况。

            第三组证据:2017年10月18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第四组证据:2017年10月23日取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劣质药品的进货渠道及进货时间。

            第五组证据:2017年10月23日取证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第六组证据:2017年10月23日取证营口鸿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各资质,证明其合法资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5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建议:由于该诊所在使用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202白矾时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为劣药,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