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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自贸片区出台首个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8-01-18 16:20:57浏览次数:9108次

            为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针对《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中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大连片区的功能定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特向总局申请在大连片区实施十余项外汇管理支持政策并获批复。《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已正式对外发布。

            该项细则为大连片区挂牌以来出台的首个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在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推出了创新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允许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二是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三是支持银行外汇市场发展。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四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五是加强统计监测与分析预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区内银行、企业等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依法处罚违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将全力做好推动政策落地的组织实施工作,举办银企对接会、培训会全方位加强政策宣传,以潜在需求企业为重点推介对象,引导市场主体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同时,还将继续以创新为驱动,以需求为导向,以发展为目标,持续研究深化外汇管理领域开放创新、促进贸易融资便利化等政策措施,对于重点企业的特殊需求,以“一事一议”等形式向总局申请政策支持,更好地服务于试验区创新发展。


             附:《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州新区中心支局、各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大连片区)建设,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15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以下简称“大连市分局”)在大连片区实施以下外汇管理政策措施:

            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允许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二)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三)支持银行外汇市场发展。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允许试验区内银行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

            二、加强统计监测与分析预警,强化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五)严格履行外汇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义务。区内银行、企业等应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金州新区中心支局、各支局应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试点的具体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金州新区中心支局、各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于每半年后首月10日前向大连市分局报送前半年度自贸区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支、结售汇数据及同比环比分析(应区分本外币数据;分析重点交易项目对自贸区数据的贡献度,分析所辖自贸区数据对全辖数据的贡献度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六)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依法处罚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

    2018年1月2日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