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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百年大药房有限公司爱心店销售劣质“酒苁蓉”案的处罚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8-03-27 09:37:58浏览次数:7579次

    (大保)市监罚字〔2018〕第002号

            当事人:大连百年大药房有限公司爱心店(以下简称:百年大药房爱心店);负责人:付灵博;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二十里村;经营范围及方式:药品零售,二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及日用百货的零售;成立日期:2016年4月6日;电话:186****1711。

            经查,当事人百年大药房爱心店于2016年8月10日从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酒苁蓉(批号:20160102)1千克,货值86元。2017年6月21日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对你们百年大药房爱心店经营的这批次中药饮片酒苁蓉进行检验,2017年8月22日大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70901),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劣制药品。截止2017年9月11日,当事人所购上述批次的“酒苁蓉”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6元。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自然身份情况。

            第三组证据:2017年9月12日,取得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采购及销售中药饮片“酒苁蓉”的经营情况。

            第四组证据: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中药饮片“酒苁蓉(批号:20160102)”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属于劣质药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亳州市坤源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出库凭证及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购进中药饮片“酒苁蓉”的数量、单价、批号等相关信息。

            第六组证据:其他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涉案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行为。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保)市监罚告字[2018]第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6元,免于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