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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各类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8-04-04 13:54:58浏览次数:11272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省、市工商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亦指工商部门,下同)报送和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按照上述方式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年度报告书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

            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默认的登录方式为联络员手机验证登录,并提供在线联络员注册功能,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是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过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用备案的联络员信息登录;未办理过备案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需要先进行在线联络员注册,成功之后方可登录。联络员信息变更的,需要重新进行注册;重新注册后,原备案或注册的联络员信息失效。

            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同时提供CA证书登录选项,为已经办理过CA证书的市场主体提供登录入口,但涉及CA证书的任何管理、使用收费,属企业自愿行为,与公示系统无关。

            二、年报内容

            各类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三、逾期未报的处理

            每年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仍未报送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依照《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者市场禁入的联合惩戒。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信息报送公示等法定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修改已经报送和公示的当期年报内容;7月1日之后修改年报内容需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历次修改记录随年报信息一并公示。

            五、年报信息的抽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报送和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组织对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六、企业即时信息的公示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各类企业亦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中“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逾期未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不明事宜,请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咨询我局市场主体监管处和所在地市场监管所。

            此告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