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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普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启动21项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8-04-17 14:54:14浏览次数:6041次

            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日前启动,在94 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由市场监管局负责21 项。为做好这项工作,4月12日,新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证照分离”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解决“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通过改变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新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证照分离”领导小组,推进改革顺利进行。新区市场监管局共将对药品广告异地备案、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等21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改革试点,其中取消审批2 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 项、强化准入监管15项。

            其中,按照“在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和17 个国家级‘四类功能区’范围内,50 平方米以下小餐饮的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改备案后,50 平方米以下小餐饮经营者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经营条件

            50 平方米以下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具备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

            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等。

            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备案,审批部门应在备案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经营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符合备案条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向小餐饮经营者发放《小餐饮备案公示卡》,不符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符合的应责令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拒不停止的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法查处。备案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来源:金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