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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是按月份平均数计算吗?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8-05-30 16:07:58浏览次数:7253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