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做好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现将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的通知》转发如下:
大商务发〔2018〕341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7〕20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一、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专项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资质、申报项目受理、申报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组织企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对审核结果进行解释,对审核报告负责。
二、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项目企业2016年全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2014年至2016年累计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2017年新设立企业不受此进出口额限制)。
(三)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支持范围
对企业在取得符合本通知“支持条件”项申报资质后所实施的,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的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海外资信服务等申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参展企业按标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对企业各项管理体系认证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支持,且每项认证支持金额上限3万元。
(三)产品认证项目:对企业各项产品的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每项认证或检验检测支持金额上限3万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按照每个国家所发生的实际金额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每个商标注册支持上限2万元。
(五)海外资信服务项目:对企业海外资信服务的资信费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每个企业2017年度累计支持上限2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通过资质公示审核后(详见附件2),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8日(保税区截止2018年7月21日)通过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选择“2017年度”选项,向所在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详见附件2)进行审核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材料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报告。
(四)市商务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将审核通过项目所涉及内容通过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编制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确定项目支持金额。若“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不足以支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金额的,则按照预算额度,同比例下调支持标准。
(六)市商务局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向申报企业拨付。
五、注意事项
(一)各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有计划进行国际市场开拓工作,其中,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业务,可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严禁虚报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二)申报企业最终受益的专项资金额度视申报企业总数量、申报项目总数量、申请资金总金额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决定,不能保证达到政策所规定的最高支持比例或最高限额。
(三)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不存在指定的代理、中介或服务机构,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应直接申请专项资金。
(四)2017年度每个申报企业申请的项目数量总计不得超过10项,总计获得的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五)各申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审计工作,对审核部门、审计部门下企业现场进行的审核、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六)各申报企业应保证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认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2017年度所有申报项目均不给予资金支持,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两年申报资金资格。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财企〔2017〕207号)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由大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范晓武 武勤英
联系电话:87546057
材料报送地址: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后楼15A层15A05房间
附件:
附件2:“专项资金”企业资质审核及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doc
大连保税区经贸合作局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