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关于“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的规定,我区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缴纳住宅转让手续费的权利人,按前述文件规定给予退费。涉及的有关权利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缴费凭证、个人银行卡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申报,物业公司审核资料无异议后报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复核。退费申报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退费申请。
注:1、退费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按手印;
2、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卡,需注明开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开户行全称(如:XX银行XX支行);
3、物业公司核验原件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确认与原件相符。
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
2018-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