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8〕23号)要求,我市经济普查工作即将进入普查入户登记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入户登记,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各种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五、所有普查登记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六、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经济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大连市:84614370
中山区:82565883 西岗区:83615627
沙河口区:84368914 甘井子区:86319565
旅顺口区:86618911 普兰店区:83188655
瓦房店市:85611421 庄河市:89706178
长海县:39370185 金普新区:87612907
保税区:88033223 高新区:84792758
长兴岛经济区:85280028 花园口经济区:89128676
特此公告。
大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