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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委托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9-04-22 08:57:27浏览次数:7790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