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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自贸片区外汇新政落地,在东北形成跨境资金使用示范效应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9-08-14 14:55:42浏览次数:6397次

            8月8日,中国银行大连自贸区支行办理了大连自贸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版发布以来的首单业务,标志着大连自贸片区外汇改革实施细则多项业务成功落地,并在东北形成跨境资金使用的示范效应。

            为加大大连自贸片区金融创新力度,不断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近日,在大连自贸片区管委会进行企业需求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出台了《进一步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版)》,在大连片区新增试点实施多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主要涉及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市场等业务。此举将在更大程度上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减少跨境融资汇率风险,给外资企业提供更多投资渠道,让区内企业办事少跑腿,同时还在优化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降低区内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的门槛,更好地服务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与1.0版相比,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大连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四、“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五、“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六、“允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大连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七、“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管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八、删除《实施细则(1.0版)》第十条,试点政策及操作规程(该项试点政策已于2018年10月在全国复制推广)。

            《实施细则(2.0)版》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是区内企业外汇使用更便利了。

            《实施细则(2.0)版》明确,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新规出台前,区内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必须逐笔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等支付证明材料,耗时耗力。

            新规出台后,大连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无需逐笔提供合同、发票等材料,就可以高效、便捷地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此举也是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

            大连保税区海泰特树脂有限公司成为第一批吃螃蟹的企业。该企业是一家主营橡胶和塑料制品的日资企业,当天要把日元资本金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供应商款项。以往这需要提供工资清单、合同、付款通知书、发票等,但这次只需要一张支付命令函,就可以顺利结汇,流程大为简化。这样的流程简化,对暂时无法提交用途证明材料的企业来说,就可有效解决外汇趴在账上,却无法使用的难题。当然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审核并未放松,只是从事前转为事中、事后。银行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回溯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存在异常或可疑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防范业务风险。

            二是区内企业办事“跑腿儿”更少了。

            《实施细则(2.0)版》中明确,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在大连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大连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

            新规出台前,企业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等,必须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并且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还有时间限制。这给“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带来一些麻烦。新规出台前,注册地址在自贸试验区、办公地点在市内的企业,必须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州新区中心支局或管辖地银行办理业务。今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就近选择银行来办理相关业务,大大节约了企业的办事成本。

            三是“引进来”企业投资的渠道更多了。

            新规同时给“引进来”的企业起到了“松绑”作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在新规出台前,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主业”。打个比方说,外商在大连自贸片区内成立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要向日韩地区出口海产品,那么该公司获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现有公司业务范围,比如扩大规模、增加仓储等。

            新规出台后,该公司可以将获取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上游加工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有利于我市更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也拓宽了外商在国内的投资渠道。”

            四是企业跨境融资汇率风险更小了。

            随着开放大门越来越大,企业境外融资越来越普遍,为了降低境外融资的成本和风险,《实施细则(2.0)版》指出,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在新规出台之前,假如一家企业与银行签约融资1亿美元,届时提款和到期偿还时都必须用美元。“如果该企业的主要业务在国内,美元与人民币之间互换频繁,有可能出现汇率风险,无形中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新规出台后,企业境外融资,无论签约何种币种,提款时可以选择用人民币,偿还时还用人民币,这样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方便企业进行经营活动。

            另外,新规在自贸区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门槛降低的基础上,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行了政策扩容,增添了新的改革红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全球运作,支持发展总部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