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研究,现对如下各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清理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及相关宗地信息(详见附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检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在相关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依法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变更登记及相关规划报建批准手续。
三、对拒不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将依法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四、对故意阻挠、妨碍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由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
大连市国土资源资源和房屋局保税区国土资源分局
2020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