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28日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大政发〔2017〕5号文件印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5号)的要求,现对《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2015年7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要求改进沈阳、大连两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为此,按照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12月5日,我市出台了《大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5〕118号),方案进一步明确在主城区和新市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在上述背景下,我市起草了积分落户政策《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
二、《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的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助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建设,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规定五章二十二条和附件《大连市积分落户综合指标体系及分值》,首先,依据本市人口结构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的特点,将我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三个户籍管理区,即主城区(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市区(含旅顺口区、金普新区)、新区(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其次,明确了以合理控制主城区、加快放开新区、全面放开新区为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性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
(一)积分落户政策。积分落户办法分为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给予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通过积分指标体系设置和设定,在确保有一定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人才落户无忧的前提下,最重点解决以往低学历、无学历但就业能力强的人员无法落户问题,明确政策导向,积极鼓励外埠人员参与我市公益活动,实现自我升值。同时,限制违法犯罪、不诚信人员的迁入。
在积分管理上,我市创新采取设置了标准分值,即主城区150分、新市区100分,达标即可申请的办理方式,较其他城市的“年审制”积分落户方式,更高效、更便利,更公平、公开、有序地办理积分落户,服务社会。
(二)审批落户政策。在《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中,将投靠人员落户、应届毕业生落户、成建制迁入落户、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落户、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落户、政策规定可以回原籍人员落户、军人及家属落户、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在新区落户等内容纳入审批落户。在审批落户中,与现行《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相比,一是将暂住人员落户、购房落户、投资落户纳入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条件与原政策基本一致;二是投靠落户通过增设居住年限,解决以往在我市与子女共同生活多年的老年人因在其他城市规模低于我市的城市有子女不能办理投靠落户的问题。同时,以体现就业能力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为条件,解决了以往因无合法稳定住所不能办理夫妻投靠的问题;三是将应届毕业生落户纳入政策性审批范围,放宽了落户条件,简化了落户手续;四是新区在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居住即可落户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利于人口聚集的落户规定。同时,根据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加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提出本市乡村户籍人员可“零门槛”迁往新区城镇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
四、《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积分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于2017年4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与《大连市户籍制度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大连市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旧政策衔接所涉及的过渡性政策规定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