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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17-07-20 08:38:35浏览次数:228507次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于2017年6月1日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大政办发﹝2017﹞77号文件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5号)的要求,现对《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按照国家六部委2012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要求,我市作为首批试点,于2013年12月印发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件”),从2014年1月1日起,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制度运行3年来,有效减轻了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压力。2015年,国务院在总结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全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要求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并对筹资机制、保障水平、承办服务和制度衔接等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文件精神,在总结前期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对“110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显著提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三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共23款,涉及大病保险适用范围、基金筹资、待遇支付、经办服务等方面。

        (一)关于经办模式。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关于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基金不足时,通过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办法统筹解决。

        (四)关于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并根据城镇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同时,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进一步细化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对参保人员符合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或急诊急救备案手续,所发生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9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累计。

        (五)关于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大病保险主要支付以下三方面待遇:一是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具体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0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支付5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支付55%;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0万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部分,支付60%;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15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支付65%;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在20万以上的部分,支付70%.二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三是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价格昂贵、疗效确切、患者必须、难以替代的高值药品等。

        四、《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组织协调,会同财政、民政、审计、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的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经办工作。

        联系人:马丹,联系电话:88139078。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