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工作,落实上级政策文件,我区将执行《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及《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政策。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保税区原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宜的有限期一并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不变。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财政金融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