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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0-12-30 09:17:16浏览次数:5105次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经营和发展,按照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和《辽宁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金监发〔2020〕10号)有关规定,现在全市范围启动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对象
            本次清理规范对象为在大连市注册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法人(含其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清理规范检查内容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将采取核查企业报送的报表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正常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是否显示无经营;上一年度纳税和社保缴纳情况等。
            2. 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3. 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融资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4. 企业经营风险情况。重点核查企业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5. 企业资金来源及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是否存在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8倍限额。
            (7)是否存在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三、清理规范分类标准
            按照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和《辽宁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金监发〔2020〕10号)规定,按照经营、风险和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1.正常经营类是指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符合监管和经营指标要求,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
            2.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
            “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3.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
            四、主要工作及时间节点
            1.自查报送阶段。各单位对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内容开展自查,在通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大连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申报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送至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唐山街2-6号1206室),自贸区内企业报送至自贸区财政金融局(大连保税区综合服务楼2416室),同时上报申报表电子版至邮箱dllease@163.com。疫情期间盖章件可扫描发送至邮箱。逾期不报送的将视为“失联”企业。(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
            2.材料审核及补充报送阶段。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监管信息交叉对比,将企业初步划分为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及违法违规类三类。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类企业补充报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经审计的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税收、社保缴纳情况证明,以及经营情况报告等有关资料(附件2)。逾期不报送的将视为“失联”企业。(2021年3月15日前完成)
            3.现场检查阶段。开展现场检查,全面核查企业资金来源、经营情况、风险情况及违规行为和问题等,进一步明确正常经营类、非正常经营类及违法违规类企业名单。(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
            4.督促整改阶段。正常经营类企业纳入监管名单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指导非正常经营和违规违法经营类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或自贸区财政金融局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纳入正常经营类名单。(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5.分类处置及公告阶段。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对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非正常经营类及违法违规类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将清理规范工作结果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在“大连金融”网站进行公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积极配合各个阶段工作步骤,指定专人对接,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材料。对不配合本次清理规范、未按要求上报材料、无法取得联系、注册后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业务、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走访排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将按要求列入非正常经营企业类名单。
            此次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工作,自贸区内企业由自贸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其他区域企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请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注册地址是否在自贸区内(不按照实际经营地)报送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大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柴永新,联系电话:82031062。
            大连自贸片区财政金融局权威,联系电话:87319957。
            附件:
            附件1 大连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申报表.xlsx
            附件2 大连市融资租赁企业核查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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