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监管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义
容错免罚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机制,监管部门不予以行政处罚,代之以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的一种说理式执法制度。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及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是大连自贸片区加速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是践行“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理念的有益探索;是建设法治完备、治理科学的一流园区,规范监管部门文明公正执法的创新举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改善提升大连自贸片区良好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
二、适用条件
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或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案件线索,经现场确认,行政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容错免罚制度适用条件的,可对其实施容错免罚,并现场告知,同时启动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监管程序。
适用容错免罚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在我区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二)非经营者主观故意;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具备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条件;
(四)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属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程序
容错免罚实行动态化清单制管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对于属于清单范围内可适用容错免罚制的首次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向相对人指出具体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相对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具体实施方式及要求如下:
1.执法人员应填写《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审批表》,连同其他记录、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下达《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承诺书》,告知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承诺书》经相对人自愿签署后,在承诺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告知承诺免罚义务的,视为未改正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
3.执法机构应于相对人作出承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证据等存档备查,登记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台帐》。
4.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情况核实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件链接:印发《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