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金十条”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2-10-09 13:45:50

    1.          重点项目落地奖励。对重点项目新建厂房及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建设扶持,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0%;对租用闲置厂房和办公用房的重点项目,按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连续3年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          总部经济项目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总部型企业,给予最高奖励2亿元;对新引进的内资总部型企业,给予最高奖励1亿元。

    3.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奖励4000万元。对新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下一代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质研制项目,给予最高补助3000万元。

    4.          各类投资基金奖励。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头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比照基金实缴规模、募集资金和对我区企业投放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给予最高奖励2000万元。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再受“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的限制。

    5.          重点项目经营贡献奖励。对于新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项目,自项目公司设立或投产年度起,比照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运营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为前3100%、第4年到第650%

    6.          功能性总部项目奖励。对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服务平台等功能性总部项目,比照其对新区地方经济贡献给予运营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90%

    7.          鼓励一地多用。新引进的工业、仓储、科研、文旅、商业、居住等项目,土地可以混合利用,建筑可以复合使用,主导功能比例不低于60%

    8.          产业配套用房。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以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非生产用房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9.          降低用地成本。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用地实际取得各项综合成本。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工业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厂房和产业配套用房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闲置工业厂房利用。允许利用闲置工业厂房兴办符合上级政策的新兴产业项目,闲置厂房和土地在政策过渡期内可以不办理规划、土地、不动产变更手续,征收(动迁)和收储按原批准、登记用途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