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3年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4-02-02 14:13:17浏览次数:3548次

    各相关企业:
            根据大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的通知》(大商务函〔2023〕7号)的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3年全年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二)截至项目审计日,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以及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即申报企业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非重大税收违法企业、非失信被执行人、非海关失信企业;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范围
            对企业在取得符合本通知“支持条件”项目申报资质后所实施的,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申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参加重点境外展会的企业按标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100%资金支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3万元(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8万元);参加境外推荐展会的企业按标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2万元);参加其他境外展会的企业按标准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50%资金支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对企业各项管理体系认证费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支持,且每项认证支持金额上限3万元。
            (三)产品认证项目:对企业各项产品的认证费或检验检测费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每项认证或检验检测支持金额上限3万元 .
            (四)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对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费,按照每个国家所发生的实际金额给予不超过70%资金支持,且每个商标注册支持上限2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说明及要求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通过资质公示审核后(详见附件 2 ), 于 2 0 2 4 年 2 月 1日至2024年3月15日通过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选择“2024年度”选项,向所在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对企业资质和申报的项目材料(详见附件2)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通过的企业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按审核结果确认系统数据并出具审核报告。若“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不足以支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金额的,则按照预算额度,适当下调支持标准。
            (四)市商务局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将审核通过项目所涉及内容通过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商务局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向申报企业拨付。
            四、注意事项
            (一)各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有计划进行国际市场开拓工作,其中,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业务,可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严禁虚报项目。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项目,“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给予支持。
            (二)申报企业最终受益的专项资金额度视申报企业总数量、申报项目总数量、申请资金总金额及专项资金规模等因素决定,不能保证达到政策所规定的最高支持比例或最高限额。
            (三)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不存在指定的代理、中介或服务机构,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应直接申请专项资金。
            (四)2023年每个申报企业申请的项目数量总计不得超过10项,总计获得的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五)各申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审计工作,对审核部门、审计部门下企业现场进行的审核、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六)各申报企业应保证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经认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当年度所有申报项目均不给予资金支持,并取消该企业此后两年申报资金资格。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2022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大商务发〔2022〕144号)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由大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说明及要求.pdf
            附件2.“专项资金”企业资质审核及项目申报所需材料.pdf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pdf
            附件4.2023年境外重点展会计划表.xls
            附件5.2023年境外推荐展会计划表.xls

            (联系人:冯茂源  电话:87301151)
            (联系人:王潇浛  电话:87317579)



                                                                                                            投资促进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