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考核要求进行补充说明,现通知如下:
1.技术负责人半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注册建造师半年内有两家以上(含本数)不同企业注册记录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2.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外省职称证书,需提交“三证一表”原件,即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职称评审表(评审表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属地人社部门确认的复印件);
3.对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涉嫌“挂证"的、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诚信记录为“不良行为",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企业资质证书。
4.以上通知自2024年6月6日实施,如与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的政策不一致时,以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为准。
大连自贸片区(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