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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保税区管委会发布时间:2025-12-11 15:33:46浏览次数:405次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9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第二批核查名单涉及片区内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人员社保的一致性等内容。
        三、核查安排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
        1.各建筑业企业对报送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自查资料报送至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也可邮寄,地址:大连保税区综合服务楼1609,联系人:夏婧,联系电话:0411-87542908)。
        2.企业2025年12月31日前未报送自查资料及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依法撤回该建筑业企业相关资质。
        第二阶段:主管部门核查阶段
        2026年1月6日前,我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对上报企业进行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将结果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大连保税区)官方网站公示。
        第三阶段:核查结果处置
        1.标注“资质异常”。对于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
        2.取消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
        四、有关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被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核查过程中对证件真实性有怀疑的,企业应配合及时提交证书原件进行真实性核验。

        附件:大连自贸片区保税区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xlsx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
    (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