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场规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精准衔接《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司局函市〔2025〕163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25〕34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人员考核要求
(一)我局将对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进行全面核查,其中首次、增项申请资质的,注册建造师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过2次,同时同步核查人员社保、劳动合同等信息。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实行个人资质授权机制,取消人员身份证原件提供要求,杜绝资质被擅自使用。
(三)资质申报中使用外省职称证书的,按官方查询结果予以核验认定。
二、规范业绩认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业绩核查实行全覆盖、全要素核查。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项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外,将同步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会保险缴纳、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技术负责人的,除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外,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佐证其业绩任职真实性。
(二)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专业资质业绩,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三)在资质审批及日常监管过程中,我局发现存在业绩虚假申报现象,已按程序撤销相关审批资质。特此提醒广大企业以此为鉴,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的行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局将在审批及日常监管中,持续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施工活动的,应当在原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基础上,至少增配1名机械类(C1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综合)证不得替代C1证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取得A证的,不予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且不受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相关变更、延续申请。
(三)企业申请办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管人员”)考核变更业务的,须先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变更材料,经我局核查通过后方可受理。
(四)强化资质审批事后动态监管,将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缴纳异常、业绩存疑的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技术负责人业绩开展不定期复查;对复查发现业绩不符要求、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相关事项办理以政务网受理时间为准。若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
(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