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细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权限
(一)市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称街道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称社区服务站)负责协助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服务工作。
(三)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相应就业服务。
(四)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程序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我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到街道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其他非我市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社区服务站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到街道保障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其他非我市户籍的劳动者须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
2、本人身份证(二代);
3、本人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4、《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5、各类院校毕(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明;
6、持有原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者,须提供《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1、社区服务站指导申请人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登陆大连市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核实换证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身份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及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内容,对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状态进行认定,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相关信息需要变更的,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中逐项予以标注,并加盖印章。
2、初审完成后,由街道保障所对申请人的材料和申请人在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申请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中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符合条件、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免费发放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样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中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3、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完成复审的材料、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内容进行复核,在系统中审核确认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钢印。
申请人填写并确认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由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服务内容
(一)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核发失业保险待遇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当次办理情况。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管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持有我市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外市户籍劳动者,离开我市后再次回来就业的,仍使用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编号共16位,其中: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区(县)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第7-10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11-16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记录已满或损毁的,劳动者本人应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免费更换,收回原证封面和封底;遗失的,劳动者本人应向原发证机构报失,登报声明后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免费补发。
(三)对劳动者出借、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供他人使用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注销其失业登记;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视情节轻重,责令退回相应资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上述行为并经确认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大连市就业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四)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结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后,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五)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应进行年度审验。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按《就业失业登记证》尾号所对应的月份分别到户籍所在街道保障所、社区服务站进行年审。年审合格的,分别由街道保障所、社区服务站在系统中审核确认,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经办人印章,并由街道保障所将年度审验情况打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记录栏中。未经年审的,终止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同时,须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证书编号信息要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在《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失效”字样。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动失效,不再作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政策执行部门的沟通,确保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在使用方面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