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8〕61号
关于做好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状况,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农转城和外地迁入人员未就业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各区市县单独统计,暂不纳入我市现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
二、失业登记办理机构
市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称街道保障所)具体负责本辖区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称社区服务站)负责协助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人事档案移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按规定移送到市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应由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移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登记申报。
1、我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和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保障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卡,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应届、历届未能继续升学的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就业的农转城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凭户籍证明;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2、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我市户籍人员,失业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并对照上述情况持相应的材料,到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填写失业人员登记卡,申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失业登记的审核与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的核发。街道保障所对失业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登记证,登记证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失业人员持街道保障所核发的登记证经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加盖印章后有效。
(四)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活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户口迁移出本市、移居境外、服兵役、到正规院校上学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城镇居住的;
11、非本地户籍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居住的;
12、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按照规定应注销失业登记的。
四、失业登记服务内容
登记失业人员应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登记机构职责
(一)社区服务站受街道保障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
2、协助街道保障所对失业人员开展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3、定期走访失业人员,掌握失业状态变化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市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4、负责本社区内失业人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二)街道保障所的职责:
1、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发放登记证;
2、宣传就业和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按月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发放审验;
3、定期向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失业人员求职和就业等情况;
4、对辖区内失业人员开展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5、掌握失业人员的失业状态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失业人员统计台帐;
6、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
(三)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
1、指导街道保障所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2、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实行首月审验,并对街道保障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审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3、负责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年度备案工作;
4、负责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
5、定期开展专项调查和统计工作,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就业状况。
六、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登记证只限本人使用。对转借、转让、出租、私自涂改登记证的,由街道保障所收回登记证并记录在案,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登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街道保障所并登报声明作废,重新申请补办。
(二)失业人员就业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按规定凭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如再次失业,失业人员持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内迁移的失业人员,应到迁出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后,到迁入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从常住地迁移的,应到原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手续后,到新的常住地街道保障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凡是出现下列情况的,街道保障所应收回其登记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户口迁移出本市、移居境外、服兵役、到正规院校上学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5、非本地户籍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居住的;
6、其它情形按规定应收回登记证的。
(六)登记证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每年按规定到街道保障所进行备案,超过备案期限的,须提供社区服务站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延期备案原因说明等材料,经街道保障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