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省内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社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精神,扎实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
1.编制原则
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高校上报的就业方案为主要依据,按照分级管理、以省为主的原则编制。对因内容不详、信息不准、手续不全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协议书》,不能纳入就业方案。
2.方案内容
(1)中、省直单位或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方案。
(2)市属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方案内容列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例如:沈阳市人社局(单位名称)
(3)对生源地或就业单位属地为绥中县或昌图县的毕业生,按照省管县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手续。就业方案列绥中县或昌图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就业单位的括号内注明接收单位名称。例如:绥中县人社局(单位名称)
(4)对回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例如: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以其它形式等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省属人事或就业代理的,根据双方代理协议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省属人事或就业代理机构;参加各市人事或就业代理的,由所在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人事或就业代理单位名称。
3.编制对象和方式
就业方案编制对象为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全国研究生学历教育入学考试招收的具有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
就业方案采取审查制与备案制两种编制方式。选择审查制的高校,《就业协议书》和建议就业方案经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就业方案;选择备案制的高校须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完成就业方案编制和协议书鉴证工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只针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备案,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监督,高校自行解决。
二、就业派遣有关政策
4.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考取公务员、参军(材料齐全)外,按照当年招生时的要求列入就业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我省在新疆、西藏招收的定向生,务必按照新疆和西藏人事主管部门要求,按招生计划派遣回定向单位或生源地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新疆和西藏定向生要求改变去向的,需经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同意,毕业学校以学校文件形式,形成调整建议和意见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5.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手续齐全的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在择业期内未就业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就业方案列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高校师范类毕业生须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6.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公安系统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异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纳入就业方案。
7.国防生到部队工作、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或招录士官,按部队计划纳入就业方案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8.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应按照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直接纳入就业方案。为加强志愿者管理,服务期间,户口(已迁入学校)、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并持志愿者有关材料和毕业学校证明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9.参与科研项目的毕业生,应按照《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要求,就业方案列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注中注明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户口、档案随转。
10.选调生及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应按照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就业方案列各市市委组织部,备注中注明“选调生”或“选聘生”;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随转;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学校或迁回生源地。
11.参加“三支一扶”的毕业生,应参照201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原则上就业方案列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档案随转。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1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应按照共青团辽宁省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就业方案列“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就业派遣时需提供项目招募单位招录文件或招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志愿者档案可转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服务期间免费保管);户口可转迁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或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志愿者的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受援地团委。服务期间或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或提前结束项目服务的毕业生,经团省委项目办审核同意,方可办理派遣手续,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届毕业入选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当年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13.退役毕业生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落实工作单位后,全省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
14.进驻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方案列创办企业名称,备注中注明“入孵项目”;档案转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入孵期间免费管理);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至生源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或在沈亲属家。党组织关系转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介绍信名头列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
15.已纳入2014年贫困生台账且在高校从事公益性岗位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备注中注明“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档案可转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毕业学校,户口可转迁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集体户口或保留在现户籍所在地。工作期满的毕业生,按照择业期内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16.已考取公务员的毕业生可直接纳入就业方案,就业派遣时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17.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结业生,在办理就业派遣时需提供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或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同意接收该结业生。结业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补考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的,按其毕业时间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18.对残疾毕业生,各高校及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就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推荐和帮扶残疾毕业生实现就业。
19.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及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培养协议或合同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单独考试的毕业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及毕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5)专业硕士毕业生就业派遣。
全日制的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录取时如无工作单位的(参照“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协议书”),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纳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录取时已有工作单位的,以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纳入就业方案,但不进行就业派遣。毕业生可凭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出具的《调档函》调转档案。
培养方式为定向或委培的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以录取时的定向或委培协议书为依据,纳入就业方案,但不进行就业派遣。毕业生凭定向或委培单位出具的《调档函》调转档案。
20.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省就业,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接收省直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14〕75号)文件执行。
21.省内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要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手续不全的暂不能签发到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毕业生可申请派回生源地或人事、就业代理机构。用人单位确需毕业生到本单位《报到证》的,需出具证明材料,经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22.出国留学或就业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和档案随转。
23.升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报到证》。升学后,本人中途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由录取院校出具不再继续就读的证明,按其前置学历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就业报到证
24.《报到证》是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的,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报到证》,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25.《报到证》遗失,毕业两年内可凭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进行补办,《报到证》只能补发一次。
四、毕业生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26.各高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归档和转递工作。已落实就业单位并手续完备,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按照单位要求将档案直接转递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将档案转递到为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省内院校辽宁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可转递到生源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和生源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求,在规范时间内,通过机要、邮寄、专人送达等方法完成学生档案转递工作,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
在将学生档案转至其生源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时,需附转递名单(包含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联系电话等),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能够及时、顺利参加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项促进毕业生就业的专项培训和各项援助活动,进而实现充分就业和创业。
27.到沈阳地区中、省直单位或省工商局、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需在择业期二年内,持《报到证》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须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
28.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辽宁生源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毕业后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9.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须持毕业学校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毕业生因到非公制单位就业或选择其它形式就业、自主创业、升学、出国等,无法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列“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并按照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党委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要求,须由本人持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报到证》、一张两寸照片办理转入手续,并参加组织生活。
五、毕业生的接收
30.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4年国家及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和本市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就业政策,树立服务意识,建立“绿色”通道,主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31.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32.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调整改派
33.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跨市或到中、省直用人单位调整改派的毕业生,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到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省内高校省外生源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4.调整改派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改派回生源地或其他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调整改派意见;
④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回生源地可免此件)。
(2)毕业时派回生源地或人事、就业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事、就业代理机构的改派意见;
③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七、派遣时间安排
2014年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集中派遣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7月11日(不含双休日),请各高校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形成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2014届毕业生请于2014年7月20日后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改派业务。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