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现将《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
联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监管理念,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以下简称“大连自贸片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及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
一、重要意义
容错免罚制度,是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容错”机制,监管部门不予以行政处罚,代之以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的一种说理式执法制度。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及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是大连自贸片区加速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是践行“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理念的有益探索;是建设法治完备、治理科学的一流园区,规范监管部门文明公正执法的创新举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规定的细化和明确,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优化改善提升大连自贸片区良好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理及分类监管原则
推行容错免罚制度要坚持在容错联动监管体系内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同时,容错联动监管体系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区别处理不同违法情况:对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对非主观故意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达到教育预防的效果。
(二)坚持处罚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推行容错免罚制度要坚持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裁量。对非主观故意,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实行容错免罚;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告诫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来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体现罚过相当原则,从而实现精准、精细执法。
(三)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原则
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要充分发挥联动监管平台和行业自律作用,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倡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承诺。承诺后未履行,或整改后再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联动监管执法部门应集成应用各类监管方式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适用条件
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或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案件线索,经现场确认,行政相对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符合容错免罚制度适用条件的,可对其实施容错免罚,并现场告知,同时启动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监管程序。
适用容错免罚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在我区范围内同一年度首次违法;
(二)非经营者主观故意;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具备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条件;
(四)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属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所列情形的。
四、具体实施
(一)建立容错免罚清单,规范制度适用程序
容错免罚实行动态化清单制管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对于属于清单范围内可适用容错免罚制的首次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向相对人指出具体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相对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具体实施方式及要求如下:
1.执法人员应填写《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审批表》,连同其他记录、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下达《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承诺书》,告知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承诺书》经相对人自愿签署后,在承诺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相对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履行告知承诺免罚义务的,视为未改正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
3.执法机构应于相对人作出承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证据等存档备查,登记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台帐》。
4.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实行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情况核实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保障监管实施到位
在综合考量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信用评价以及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环保、遵章守法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市场主体容错联动监管体系,打造容错记录共享、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机制,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实时联动监管。
在联动监管体系内对市场主体进行容错信用指数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双随机”监管为辅,合理降低抽检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以实施“双随机”监管为主要措施,执行常规的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必要监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注重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在联动监管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加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适用容错免罚,除签署承诺、责令改正外,执法监管部门还要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企业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清单.xls
附件2-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审批表.doc
附件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承诺书.doc
附件4-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罚台帐.doc
政策解读:《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保税区)推行容错免罚制度建立容错联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